壹、依據:

教育部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貳、甄選類科、名額、聘任期限:

一.國文及本土語(閩南語)科 (編餘缺)代理正取 1人 備取 若干人 (聘任期間:自111年8月23日至112年7月7日止)

1、上開職缺代理(課)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除代理(課)。

2、上開職缺為「留職停薪」、「長期病假」、「支援市府」、「兵缺代理」之ㄧ者,如代理(課)原因不成立或消失時,應即結束聘任。

3、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同一學年內得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

4、。

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係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肆、甄選資格:

一、參加甄選者除需符合基本條件規定外,並依下列人員甄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1.具有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三、凡未符報考資格條件而報名者,如涉及刑責應自行負責,如於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聘任後,撤銷錄取資格並無條件解聘。

伍、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自 111年7月12日 上午 08:30 起 至 111年7月12日 上午 11:30 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本校二樓人事室(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2號)。

聯絡人:人事主任(試教問題請詢問教務110)。

聯絡電話:07-5502001-510(教務110)。

陸、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報名表格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載使用。

網址:http://school.kh.edu.tw/index.php?WebID=331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並另備1張供甄選證使用)。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所具報考資格條件繳交以下文件):

(1).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5、已退伍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

6、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7、備註:請準備簡歷3份供委員參考。

二、領取甄選證:為參加甄試之入場憑證,請妥為保管。

三、報名費:800元。

柒、甄試:

一、甄試時間: 自111年7月15日 上午 08:30 起

二、甄試地點:111年7月14日下午2點後公布於本校網站/校園快報公告請自行查閱。。

三、甄試項目與比例:

口試:40%
試教/情境演練:60%

四、考試範圍:

國文及本土語(閩南語)科 (編餘缺):翰林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冊至二冊課程。

五、試教時請自行攜帶教具。

六、同一科目有數缺時,依甄選成績高低,由參加甄選者選擇;甄試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名單。

七、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75分者不予錄取。

八、甄試規定補充說明:1、口試(口試範圍:教育理論與實務以及本土(閩南語)語教學相關準備):每人5至8分鐘,並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
2、試教及專業對話(專業對話範圍:領域專業知識):每人10-15分鐘,並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試教9-12分鐘、專業對話2-3分鐘)
3、試教單元:於試教範圍內自選任一單元。
4、試教教室備有粉筆、板擦、磁鐵黑板(不含磁條),其餘教具自備,試場無安排學生。
5、依甄試成績總分高低擇優錄取,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甄試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名單,又試教成績相同時以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教知能研習54小時者優先,若又同時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教知能研習54小時者,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捌、錄取通知:

一、甄選結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甄試結果公告日期:111年7月15日 下午 02:00。

三、複查成績時間:請於111年7月15日下午 4:00前親自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複查,申請複查成績時,請攜帶甄選證及繳交複查手續費,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玖、報到聘用:

一、正取人員請於111年7月18日 上午 11:00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12年6月30日止